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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放任街道办强拆房屋被判赔405万,两被告觉得赔太多了,盛廷律师助力当事人获合理补偿
已被浏览86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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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期间,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因补偿安置问题,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如果拆迁户不愿妥协退让,就很可能会遭遇违法强拆,起诉确认强拆违法不难,难的是在于如何拿到合理赔偿。

 

我们的委托人李先生在昆明某镇有一处合法房屋,区政府作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公告》,将其房屋划入拆迁范围,并确定房屋拆迁实施主体为街道办。因未能就安置补偿事项达成一致,李先生未签订协议,不久,他的房屋就被强制拆除。

 

李先生委托盛廷律师团队维护自身权益,此案交由翟根才律师承办。


撤销拆迁公告,釜底抽薪


拆迁的三个基本原则是“目的正当、程序合法、补偿合理”。目的不正当程序不合法的拆迁行为,被拆迁人有权说不。但是如何认定拆迁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需要专业律师进行调查后才能得出结论,不能只听拆迁方单方宣传,也不能无证据就做推断。

 

翟律师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从专业角度对此次征收项目进行全方位调查,获得重要证据证明此次土地征收行为至今未获得完整审批文件。

 

针对区政府作出的拆迁公告,翟律师认为该公告不仅无法律依据,其作出程序还违法,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法院支持盛廷律师诉求,判决撤销了该拆迁公告涉及李先生宅基地上房屋项下的部分。

 

律师分析案情,制定赔偿项目


在进行调查取证时,翟律师通过国土局答复,确认了李先生的房屋是被区政府、街道办组织实施的强拆。

 

翟律师分析:区政府作为征地主体,系在未取得省政府征地批复的情况下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放任街道办实施强拆,拆迁公告已被我们撤销,意味着区政府和街道办已无前置合法征地决定,那么,他们的强拆行为就属于超越职权、程序违法。

 

确认强拆违法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赔偿,这是提起所有程序的最终目的。

 

根据“赔偿不低于补偿”的原则,翟律师为委托人李先生制定了赔偿项目,包括:1、对房屋建筑面积的赔偿;2、装修赔偿;3、附属设施赔偿;4、房屋被强拆至获赔期间的居住利益损失赔偿;5、屋内物品损失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405万元

 

在做好充分准备后,翟律师将区政府、街道办诉至昆明中院,请求判决强拆违法并赔偿相关损失,通过强有力的证据和据理力争,法院先是确认区政府、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赔偿,法院判决区政府、X街道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李先生赔偿强拆导致的房屋及物品损失405万元,并按4800元/月的标准,共同向李先生赔偿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赔偿金付清之日止的居住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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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不服上诉被驳回

 

不服一审判决,区政府上诉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应以街道办为被告。一审法院对赔偿项目的标准认定过高,无事实和规定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而街道办上诉称:被上诉人李某在本次拆迁过程中极其不配合相关工作,提出远远超过补偿标准的无理要求。项目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同时兼顾审查依法行政与行政效率,充分考虑项目的个体差异性,应当认定对被上诉人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合法。并且,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标准过高,屋内物品损失金额没有事实依据,居住利益损失只能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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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云南高院会怎么判呢?

 

高院认为:区政府、街道办对李某房屋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系在无强制执行权且缺乏前置合法征收决定的情形下实施,一审判决确认违法正确。一审判决对赔偿标准及数额的认定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体现了对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的惩戒性,并无不当。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委托人拿到合理补偿安置,此案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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