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拆迁补偿案胜诉:盛廷稳破“以拆违代拆迁”,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翟根才
已被浏览2699次更新时间:2019-07-30
关键词
上诉人:陈先生等2人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翟根才
被上诉人: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
诉求:行政强制违法
案情简介:
陈先生等人系莆田市城厢区某村拥有合法产权的土地和房屋。2018年3月,当地开展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对陈先生等人的房屋进行征收。但因补偿问题陈先生未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5月,相关部门联合对陈先生等房屋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强制拆除陈先生等人的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陈先生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胜诉判决: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翟律师以多年的经验沉着应对,最终法院认定我方意见,做出如下判决:
确认被告2018年5月对原告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争取,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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