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媳妇离婚,不管户口迁出或留队一律不予分配。”看到载明《村规民约》上的这句话,黄女士默默收起了自己两年前拿到的股权证,即使上面白纸黑字地明确写着“量化股数31.4股”。

婚变
本村的“外村人”
黄女士已经不记得自己找村委会交涉几次此事了,村委会认可她在本村居住、生活,有宅基地和承包地,是名义上的“本村人”,但是发放村民收益的时候,就突然变成了“外村人”。离婚之前每年三千多块钱的分红是黄女士生活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之后,村里以《村民公约》第五条为由,停止了她这部分收益的发放,这让她的生活负担更重了一些。
“这个压力也不是不能接受。”黄女士默默忍受着这一份不公平,虽然没有集体收益,但是村里所有的集体活动都有黄女士的参与。不仅如此,村里还向黄女士发放了《村(居)民待遇证》,只是不给她相关利益。忍受这样不公的日子过了许多年,直到村里集体商铺拆迁,一千多万的补偿打到了村里,村里在商议拆迁补偿款分配的时候,再次将黄女士排除在外,这次黄女士再也坐不住了。

“明明是村民,享受村民待遇,为何那么利益分配就把我排除?村规民约大的过法吗?”黄女士想起自己偶然刷到过相关的视频,内容忘得差不多了,但是有一句话她记得很清楚——“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黄女士终于决定不再忍耐,她要反抗这份所谓的村规民约,为自己讨个公道。

维权
争一个公平公正
黄女士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自己的成员资格,判令村规民约无效,并且要求村里支付集体商铺租金收益和拆迁补偿款。令黄女士失望的是,一审法院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她的起诉。

这份判决像一盆冷水浇灭了黄女士刚刚燃起来的维权决心,拿到判决书的她反反复复阅读,一字一句地研读裁定书和庭审笔录,思考自己维权的路要不要继续走下去。在上诉期限之内,黄女士斗志重燃,“既然做了,就做到底”,随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件迎来转机让黄女士又喜又愁,喜的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之前的判决有问题,她又获得一次机会;愁的是区里的法院会不会重新做出一份和上次一模一样的判决?

她想起了之前在网上刷到过的视频,经过一番寻找,黄女士和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助理孙璟取得联系,孙助理与黄女士和其家人经过一番沟通后,应黄女士家人的邀请,盛廷律所的张振蕾律师通过视频的方式给黄女士一家人进行普法分析。张律师结合彼时刚刚通过、将于2025年5月1日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向黄女士解释,既然有股权证以及村民待遇证等相关文件,且与村集体有长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作为村民参与到集体利益的分配中去,黄女士的遭遇是身份权利的纠纷,根据这部法律规定是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黄女士及家人也认可盛廷律师的观点,果断委托盛廷律师介入他们的案件。
接受委托后,律所指派凤长俊律师主要承办此案。
专业
不仅是一句口号
接受委托后,凤长俊律师一反常态地抛开法律的规定,而是仔细研究了之前两审的判决书,一头扎进黄女士之前两次的证据当中。
经过一段时间的整理,凤律师就黄女士之前起诉中遗漏、缺失的关键证据进行沟通与补充。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沟通、查找、补齐。黄女士的土地承包证、股权证、选民证、村民待遇证甚至征地安置人员缴费年限都被罗列出来,此外凤律师还指导黄女士搜集了邻居证言、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侧面证明黄女士和村集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关键证据从户籍、居住、权利义务、基本生活保障等多个维度,全方位印证了黄女士的身份。一切准备就绪,等待开庭审理。
2025年6月,黄女士期待已久的开庭终于到来,庭审中,对方代理人坚持认为:村民公约经户主签字确认,合法有效,黄女士离婚后不应参与分配;村委会仅代收代付拆迁补偿款,无监管义务,不应承担责任。面对这些争辩,凤长俊律师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逐一回应,条理清晰、有理有节。
无论是凤长俊律师,还是单培培律师都在庭审当中对对方的观点和事实进行有理有据的辩驳。经过盛廷律师的努力,法院清晰地看到了黄女士被侵害的事实和对方抗辩理由站不住脚。

在满怀期待中,2025年11月13日,区人民法院做出(2025)苏0206民初6086号判决,认定黄女士是村民小组成员,应当享受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判令村民小组支付黄女士包含拆迁款、房租收益以及粮食补贴等十余万元。

村规
永远不能大过法
这场胜诉,不仅为黄女士挽回了经济损失,更打破了长期以来农村地区以 “村规民约” 为由歧视离异妇女的壁垒。判决明确传递出一个核心原则:离异绝不意味着丧失村民权益,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因婚姻状况的改变而被随意剥夺。
对于黄女士来说,这十余万元的补偿款也许并不能让她变得大富大贵,却意义非凡。她打破了村民自治的枷锁,使得村民自治不再是农村治理过程中村集体侵犯村民权益的“挡箭牌”。而这一关键的判决,让她的身份有了着落,自此以后,她便不再是村民之中的“外村人”,她手里的《村(居)民待遇证》《股权证》也不再是轻飘飘的两个小本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更是以立法形式固化了这一原则,为农村妇女、离异群体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推动农村集体治理朝着法治化、公平化方向发展。

盛廷律所十八年来,长期致力于人民群众的个人财产法律保护研究,秉持“站人民立场,做人民律师”的理念,积极推动普法宣传、强调法治建设,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为建设法治的现代化国家添砖加瓦。
凤长俊律师提到:“村规民约终究是规和约,不能违反法律。无论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还是《民法典》,国家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态度是一致的。不论是否离异,妇女的个人权益不能因组织或个人的意志而遭受侵犯。这不仅是黄女士个人的胜利,而是广大被侵权农村妇女的胜利。”

如果您有征地拆迁相关问题需要咨询解决:
--------《《《《点击一对一咨询解答》》》》--------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咨询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等法律问题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