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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究竟说了什么?被征收拆迁律师反复引用
已被浏览1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6/03/13

在征地拆迁维权实践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是被征收人手中最核心的“法律武器”——它不仅整合了2004年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零散规定,更通过三大突破性修改(新设“拟征收”程序、扩大权属证明范围、补偿协议前置),从法律层面锁定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补偿权,是征收拆迁律师办案中引用率最高、胜诉支撑最强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2199号行政裁定书也明确肯定:“先签补偿协议,后启动征收”的程序设计,充分体现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是土地征收民主协商机制的重要体现。


土地管理法(1).jpg


逐款拆解

法条要义+盛廷实操案例+律师提醒


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核心要义:明确征收的“两级权限”——必须经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且仅县级以上政府为合法征收主体,乡镇政府、村委会无权独立作出征收决定(参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典型案例(盛廷承办胜诉案例)


胜诉故事 | 宅基地上还住着人,土地竟被偷偷卖给企业?河南村民3年后才知情,律师见招拆招,省政府自认批复违法


2021年,程先生的宅基地被省政府批复征收后卖给矿业公司,但他3年后才知情,期间未收到任何征收公告和补偿。盛廷律师介入后,依据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征收需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指出县政府未依法履行公告义务,剥夺了程先生的知情权和救济权。最终省政府确认该征地批复行为违法,为程先生争取到重新补偿的权利。


律师提醒(盛廷实操经验总结)


(1) 拒绝“无报批征收”:任何情况下,征收土地都是需要报批、主体单位来实施。被征收人一旦到征收,可以先查征地批复以及相关申报、审批材料


(2) 拒绝“无委托征收”:若开发商、拆迁公司、村委会等直接找到被征收人,且未出示县级以上政府书面委托文件,可直接拒绝配合,他们没有资格实施征收拆迁。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核心要义:征收前必须完成“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求意见”三大程序,缺一不可,核心是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


典型案例(盛廷承办胜诉案例)


胜诉案例 | 村民拒签征地协议,县政府下发“最后通牒”,律师介入让文件直接作废


杨某因高速建设承包地被征收,县政府未依法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未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未听取村民意见,直接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盛廷律师,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指出征收方未履行公告、听取意见等法定程序,案涉决定程序违法。法院审理后认定,被诉补偿安置决定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予以撤销,并责令县政府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律师提醒(盛廷实操经验总结)


(1) 公告“三级覆盖”才有效:仅在官网或村委会张贴公告,未告知村民小组的可以视为未公告,村民没见过公告可以视为“未公告”;


(2) 现状调查“签字前必核对”:土地面积、附着物数量等数据不符的,当场提出异议并书面记录,避免后续补偿争议;


(3) 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违法:未开展入户调查、社会风险评估、听取被被征收人意见等法定程序,直接做出征收决定的,可直接主张征收程序违法。


第三款:“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核心要义:多数人不同意补偿方案时,政府必须召开听证会并修改,被征收人享有“程序否决权”。


典型案例(盛廷承办胜诉案例):石家庄靳先生集体土地征收案



胜诉案例 | 签一份租地协议就想占用基本农田修路,强推土地再补手续?石家庄中院:违法!


因省道建设,靳先生的永久基本农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先以租地协议强推土地,后“补办手续”发布预公告、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但未公示补偿安置方案、未征求村民意见,补偿面积与金额均存在重大瑕疵。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律师提醒(盛廷实操经验)


(1) “多数人”=过半数成员:被征收人可尝试联合其他存在异议的被征收人提交书面异议;


(2) 异议必须“书面申请”:需在30日公告期内提交《听证申请书》,明确补偿标准过低等异议点;


(3) 听证记录是关键证据:政府未采纳合理意见的,可凭听证记录作为诉讼中证明程序违法的核心证据。


第四款:“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核心要义:补偿款足额到位、多数人签协议后,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即“先补偿、后征收”


典型案例(盛廷承办胜诉案例):广东陈女士宅基地征收案



胜诉案例 | 征收村民宅基地,二十多年不给补偿?法院: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2005年,陈女士的宅基地因高速建设被强制拆除,2011年获批征收后,征收方长期未补偿。2025年,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书》未包含被拆12㎡建筑,且评估程序违法。盛廷律师依据本款“补偿足额到位”原则,诉至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决定书,责令政府重新作出公平补偿。


律师提醒(盛廷实操经验总结)


(1)无房产证也能登记:承包合同、村委会证明等均属“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政府不得拒绝补偿登记;


(2)补偿款“不到位不签字”:征收补偿款是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未足额落实五大补偿(土地、安置、附着物、住宅、社保)的坚决拒签补偿安置协议;


维权指引

弄懂这一条,避开80%的征拆陷阱


四十七条如何利用?可以参考下面对照表逐步排查征收中的问题:


法定程序

核查要点

违法情形

批复审批

有无《征地批复》及有效期

无批复、批复未涵盖地块

现状调查

数据是否签字确认、有无漏报

未调查、调查数据不实

公告程序

覆盖乡/村/组三级、满30日

仅在村委会公告、公告期不足

听证程序

多数人异议后是否召开听证

拒绝听证、听证走过场

补偿到位

征收补偿款是否到位

未落实补偿即征收



结语:法律是底气,专业是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每一款都藏着被征收人的“维权密码”——从批文核查到补偿核算,从程序异议到法律救济,弄懂这一条,就能避开“未批先征”“补偿缩水”“暴力逼签”等80%的征拆坑。


如果你正面临征地拆迁,不妨对照本文梳理思路,让19年征收拆迁办案经验的盛廷律师专业团队为你保驾护航,守住“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法定权益!


盛廷律所咨询联系方式400-008345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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